矿内交通管理规定
矿内交通管理规定
第一章 总 则
第一条 随着生产建设规模的不断发展,进入井工矿矿区的车辆不断增多,造成车辆管理杂乱无章的现象,严重影响我矿安全生产工作。为进一步规范车辆管理,整顿矿区交通秩序,减少矿内交通事故,进一步加强我矿安全生产工作,根据国家及公司有关规定,特制定本规则。
第二条 凡进入井工矿井田范围及井工矿作业场所的车辆必须遵守此规定。
第三条 未经允许,外单位车辆不准进入井工矿作业范围,经批准进入矿区的,要严格按本规定执行,对不听劝阻的车辆,根据有关规定将予以处罚。
第四条 在井工矿范围以外,安家岭矿范围以内的遵守安家岭矿有关规定。
第二章 机动车驾驶员管理规定
第五条 机动车驾驶员必须经过专门培训,经公司质量标准化办公室考核合格并取得《安家岭井工矿矿区机动车驾驶证》的人员方可驾驶准驾车辆。
第六条 机动车驾驶员必须遵守以下规定:
1、驾车时必须随身携带驾驶证;
2、不准驾驶与准驾车类不符合的车辆;
3、不许将车交给非驾驶人员驾驶;
4、严禁酒后驾车;
5、不准驾驶带病车辆;
6、驾驶室内不准超员,不准存放有碍安全行车的物品,行驶中不准上下人员;
7、不准在身体过度疲劳或患病有碍安全行车时驾驶车辆;
8、平板车不准拉人,货车车厢不准人货混装;
9、行车中不准有打闹或有碍安全行车的动作或行为;
10、驾驶车辆时要谨慎、精力集中、加强了望,不准吸烟、饮食、与人交谈;
11、凡违反以上规定者,对责任者给予100~500元/次处罚。
12、对明知故犯者,退回人事部门待岗。
第三章 车辆准入管理规定
第六条 所有车辆必须保持制动器、转向器、喇叭、雨刷、后视镜、灯光等设施齐全、好用,发生故障及时修理,严禁驾驶安全性能不完善的车辆。对后视镜、前照灯、雨刷等若因无配件暂时修复不了的,须经有关部门批准后可以白天在地面使用,严禁入井。其他配件损坏的,严禁使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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